婚前财产出售后重新购房算婚后财产么?
婚前财产出售后重新购房算婚后财产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个人财产将始终是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一方不能参与对另一方个人财产的分配。婚前财产无论是以出卖或其它形式加以转化,均不能更改其个人财产的特性,不能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方婚前房产,婚后用出售款项全款购买新的房产,这样的行为应视为婚前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其性质仍然是个人财产。
可是,在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夫妻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因此若想避免财产混同,应做好以下准备:
1、建议保存好婚前买房的预售(买卖)合同的原件及付款发票
2、建议尽量转账交易,不要用现金交易转账的支付方式
3、贷款时尽量用自己一个人名义贷款即使买房时用的全部是一方的资金,购房协议也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当前各银行通常规定婚后买房要双方在共同抵押权人处签字才发放贷款,这就会给日后产生纠纷造成隐患。
这里有一个经常遇到的问题,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出售后购买的新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这样的情况该如何解决?
首先,系争房产系婚后一方婚前房产出售后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并且有明确的共有比例。离婚时,产权归于贡献比较大的一方,按共有比例支付给另一方归并款。
第二,系争房产系婚后一方婚前房产出售后再购买的房产,在夫妻双方都有出资的情况下,产权登记在一方、双方,并不影响其中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相应的归并款。离婚时,产权归并给贡献比较大的一方,考虑置换前房产的面积、价值等情况,按出资比例、该房产现有价值支付给另一方归并款。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出售后购买的新房的增值部分能否进行分割?
婚前的个人财产不能仅仅因为形态上的转变而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夫妻一方变卖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所得款项购置新的房产一套,该房产仍属个人财产。至双方离婚时,该套房产并没有出售,因此没有投资经营收人,另一方自然也不能分割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如果认定夫妻一方只要在婚内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并使之存在形式发生了转变,就归属于投资经营行为,并因此更改所有权的性质或者将其自然增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会使得人们为了保有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敢正常使用上述财产,这样的裁判理念显然不符合民事法律立法鼓励充分发挥物的效用,鼓励正常的财产流转的基本精神。
根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1期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观点: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它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发生了转变 ,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自然增值归属的转变 。据此,可知若置换的房产全款均来自一方婚前房产出售款,且该房又登记在该方名下,则该房产仍为这一方的个人财产;若仅是首付款,那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置换的房产归属是明确的,财产分割的份额也是明确可以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