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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自2020年启动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以来,试点公证机构与试点驻外使领馆(或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签证中心)积极协作,充分满足试点地区我国公民的公证服务需求,试点工作得到一致认可和普遍好评。为进一步满足旅居海外的我国公民的公证服务需求,巩固扩大“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成果,经商外交部,司法部决定进一步扩大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经各地推荐,综合考虑公证需求量、实力信誉、软硬件设施等条件,确定94家公证机构(名单见附件1)与驻外使领馆共同开展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遵循稳妥务实、循序渐进、真实合法的原则,充分尊重公证当事人意愿和实际需求,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相关规定办理公证事项,确保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二、适用对象、业务范围及工作要求

  (一)适用对象

  申请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当事人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大陆地区居民,并在外交部试点馆(名单见附件2)所在国长期居住(指已在所在国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所在国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情形)。当事人需要其他人员提供语言或行为辅助,不能直接与公证员交流的,不适用海外远程视频公证。

  (二)业务范围

  1.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系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办理条件,且公证书原则上在国内(除港澳台地区)使用,当事人自愿选择其国内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的试点公证机构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

  试点公证机构应当遵守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和要求,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按照《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2.可申请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事项包括:声明、委托(包括涉房产、股权、继承等财产类事务)、婚姻状况、国籍、姓名、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无犯罪记录、经历、学历、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文本相符公证等。

  涉及处分财产的声明公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为公证机构办理关联公证事项时所需;(2)当事人承诺将其手写签名的声明书纸质文本原件,通过试点使领馆或签证中心邮寄给公证机构存档。

  涉及处分财产的委托公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受托人是委托人的近亲属;(2)该处分遵循公平原则;(3)受托人无转委托权;(4)处分价款全部转入委托人本人在国内的银行账户。

  (三)工作要求

  1.坚持便利当事人原则。当事人可以向试点公证机构或试点馆、签证中心提出远程视频公证申请。试点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办理公证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获取材料的途径和方式。试点公证机构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由试点公证机构与当事人、试点馆或签证中心共同商定办理时间。当事人须本人前往试点馆或签证中心指定的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现场完成公证程序。办理公证所需书面材料,当事人提交或签署完毕后,由试点馆或签证中心即时封存并向国内邮寄。

  2.严格遵守办证程序。试点公证机构应当综合运用人口数据库、护照、出入境等信息核查确认当事人的国籍以及所处地点,利用身份证识别系统、活体人脸识别比对、交叉印证等方式核实当事人身份;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有关规定和业务指引,通过视频连线方式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有效地互动交流,对当事人真实意愿、办证目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行核实,确保当事人陈述与事实相符,并告知其所办理的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后果。试点公证机构应当对办证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同步录入公证登记簿,及时做好办证形成的电子数据、文书等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相关电子数据应当独立存放并异地备份,确保安全可查、可调阅。

  3.依法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情形之一的,试点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试点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和提醒当事人在包括但不限于因受胁迫导致其人身或意思表达不自由时,向公证员发出终止办理的信号;当事人发出明确的终止办理信号的,或者公证员认为申请人所处环境、语言表达、身体状况等可能影响其真实意思表达的,应当终止办理。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或对公证书内容等有异议的,试点公证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妥善处理。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动态调整发布机制。试点公证机构和试点馆名录由司法部、外交部协商一致发布,并根据业务办理和运行情况动态调整。试点公证机构应当通过办证大厅、官网、媒体等公布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办证指南,包括试点公证机构和试点馆地址、办公时间、收费标准及方式、所需材料、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做好对外宣传和咨询应答工作。

  (二)强化沟通协调配合。试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行业办证指引办理公证事项,保证公证质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商外交部,由试点馆、签证中心负责与试点公证机构和当事人的协调联络、现场协助核验当事人身份及全程见证当事人办理公证并录音录像、邮寄书面材料等事务,落实场地和设施配备,确保视频公证过程规范、有序、流畅,试点馆监督指导签证中心实施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相关服务工作。

  (三)配齐配全设施设备。试点公证机构应当设立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专门场所,配置电脑、视频通讯、打印扫描等软硬件设备,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试点公证机构应当使用专门办理远程视频公证的信息系统,且具有人脸识别、活体检测、电子签名、视频连线、视频录制等功能,原则上不得使用社会公用视频软件,保证数据传输安全可靠。

  (四)严格执行收费规定。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费用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相关规定,按照试点公证机构所在地规定的收费标准,由当事人直接向试点公证机构交纳。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试点公证机构预收的公证费用按相关规定处理。经商外交部,试点馆不向当事人收取视频公证费用,签证中心可以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但不在公证收费范围。

  (五)做好组织实施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指导、监督试点公证机构严格按照《公证法》和相关规定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事项,不断规范服务行为,优化工作流程,加强技能培训,改善服务设施,全面提升服务品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证服务。要加强与试点馆和本地区政府外事部门的协调沟通,共同研究、推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要组织做好试点工作总结宣传,加大对经验做法、典型模式和工作成效的宣传力度,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在试点中的经验做法、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司法部报告,并抄送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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