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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逾期付款违约是最普遍的纠纷,但是出租人在遇到这样的情况后,很多出租人的处理方式却反而导致出租人自己违约,导致自己在遇到这样的纠纷后非常的被动。下面我来举例说下几个处理不当的例子:

      一、出租人行使留置权处理承租人的物品。这种处理方式如果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擅自处理承租人的物品,很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但是笔者认为出租人对遗留物品的占有不能理解为物权法上的合法占有。因此,出租人擅自处理物品,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算承租人跑路,也不该处理遗留物品,万一以后承租人又出现来主张物品的所有权,到时就非常的被动。

      二、出租人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权。这种情况大部分出租人觉得有合同保证金在,租金可以扣除,然后没有行使合同解除权。但这种行为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故意扩大损失。出租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尽快提起诉讼以此处理承租人留下来的物品。

      承租人违约这类纠纷,作为出租人,首先的原则是不要处理遗留物品,妥善保管登记遗留物品,最好要求公证处对遗留物品进行清点并公证,然后尽快通过起诉的方式确认合同解决的效力,已经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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