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顺位抵押权人能否不提起诉讼来实现抵押权
实现抵押权之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确立实现抵押权的规定,便于充分发挥抵押权制度的作用。但民事诉讼法对于实现抵押权之诉的程序规定的较为笼统,仅有两个条款,缺少具体的详细的操作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较难处理的状况。比如,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是否能够提起实现抵押权之诉?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在实现抵押权特别程序案件中,首先应查清该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权设立在前的其他抵押。如有设立在先的其他抵押,则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对于债权的实现存在争议,不适用运用特别程序处理,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外提起诉讼。
第二种观点,在同一个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设立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在抵押物的价值充裕的状况下,后顺位的抵押权人,完全有权提起实现抵押权之诉,人民法院可以在为前一顺位的抵押权人预留足额后,用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实现的价款偿还后顺位的债务,而不应当直接裁定驳回后顺位抵押权人的申请,以体现实现抵押权程序的效率价值。
那么,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提起实现抵押权特别诉讼程序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确立将实现抵押权案件归至进特别程序中,在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又进行了具体规定。从这些法律条文看,并无任何有关限制后顺位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抵押权之诉的规定,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作为抵押权人,在其债权到期后,或有其他约定可以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发生后,有权提起实现抵押权之诉。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在其之前存在在先抵押,但由于抵押物价值充裕,在为在先债权留足份额后仍有充分剩余,申请人有权提起实现抵押权之诉,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其存有在先抵押为由而直接驳回其申请。如果以此为由迳行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既不符合该制度创立的目的,也有悖于特别程序案件的追求效率的目的。
最后,实现抵押权的特别程序,应当向法院提供哪些材料呢?
1、申请书;
2、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
3、抵押权权利证书;
这里我要说的是,在于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在书写申请书的时候,对于申请事项部分,应当予以注意,如果表述不当,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笔者,在一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因为法院认定表述不当,经修改后才予以立案。因此,如果当事人在遇到上述问题的时候,还是应当委托律师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