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是否有效?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秦某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王甲,生有一女王乙。秦某于2014年去世,王某于2018年去世。秦某去世后,王某一直与王甲共同居住。2015年,王某自书遗嘱一份,将房产给了王甲。王某去世后,王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归其继承所有。
二、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产属于王某与秦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所立遗嘱仅有其本人的签名,应认定为王某的自书遗嘱,遗嘱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个人所有财产的处分有效,对秦某所有的财产的处分,应属无效。因秦某去世前未留有遗嘱,对属于秦某的个人财产部分应适用法定继承。
三、律师点评
由于我国民间传统家庭观念的特点,特别是在老一代的人心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知较低。有些老人作为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不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概念,觉得有着经济优势的一方就对共同财产享有管理权或话语权,经常容易误认为家庭财产(全部)归其个人所有。且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1153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因此若夫或妻一方通过遗嘱、遗赠等方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全部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起诉遗嘱、遗赠中超过一方个人财产部分的处分行为无效,或者在另一方无共同遗嘱等情况下,对另一方的部分财产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则。
综上,公民或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遗赠协议时应当首先明确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财产的差别,不能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财产纳入个人遗嘱、遗嘱协议的处理范围。遗嘱中若处分了非个人财产的话,那么遗嘱中所做的此部分处分应当属于无效。当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或者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时,其遗产分割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