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死亡,买方能否要求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
>>>> 案情简介
2010年,王某与赵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由王某向赵某购买其所有的位于XX苑的安置房,房屋总价为120000元,待房屋可以过户后由赵某配合王某过户,相应的过户费用由王某承担。2013年赵某去世,2016年底,该房屋符合上市过户的条件。王某要求其继承人履行过户手续,但其继承人一直不予以配合,认为其没有协助过户的义务。
>>>> 律师分析
关于合同是否终止问题。本案中,《房屋转让协议书》系王某与赵某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约。虽然赵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死亡,但,第一,房屋买卖合同并非人身依附性合同;第二,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形并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三者,双方当事人亦未约定此种情形下合同终止。因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旧有效存续。
关于继承人应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故根据我国继承法33条的规定,继承人理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此条规定中的“债务”显然并非专指金钱债务,当然也包括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判由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既是对诚实信用法律原则的尊重,亦是对死者生前真实意愿的尊重。
>>>>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在法律文书生效后10日内配合王某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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