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结束后,装饰装修该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添附物主要指已经与出租的房屋或者土地形成附合的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或者对房屋的改建。租赁合同到期或者解除后,承租人应如何处理添附物呢?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就装饰装修的归属和补偿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装饰装修的所有权一般归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或者改扩建,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合同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解除的,区分如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解除的,出租人应当赔偿承租人剩余租赁期内装修的残值损失;二、因承租人违约解除的,出租人不赔偿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四、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费用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当然这里的化,也要考虑具体情况。如果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较短但装修投入巨大,合同双方对于租期届满后续租均有合理预期的,应充分考虑未能续租的具体原因、装修残值的实际价值等因素,如果出租人对于未能续租确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因此,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决定装修方案的时候,应当适当考虑租赁期限,以免过短的租赁期限导致营业收入很难覆盖营业成本,以及在恢复原状的过程中产生过高的拆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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